习水县招商引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外来投资,加快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来我县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或经济实体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习水县经济合作局是县人民政府负责外来投资项目联系、洽谈以及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的职能机构。

第二章 投资和审批程序

  第四条 投资形式
  (一)兴办独资、合资、合作或其他形式的企业;
  (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
  (三)参股、租赁、承包、兼并、购买县内国有企业;
  (四)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五)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五条 出资方式
  (一)货币;
  (二)机器、设备、原材料和其他生产资料;
  (三)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附属物;
  (四)无形资产(包括先进技术、商标、名誉知信度以及专利等)。
  第六条 鼓励投资的产业和项目
  (一)交通、通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河道污染治理等;
  (三)旅游业和绿色产业,畜禽生产以及农副产品加工,上规模的的煤炭开发;
  (四)高新技术开发;
  (五)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
  (六)城镇建设;
  (七)建房定居和兴办二、三产业。
  第七条 对投资兴办企业的项目审批、规划定点、土地征用、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工作,实行“一站式”服务。
  (一)项目申办单位或个人向县经济合作局提出申请,并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由县经济合作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规划,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二)同意投资的项目,县经济合作局在2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汇报。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定并责成办理相关手续,县经济合作局负责督办。
  (三)属本县审批权限的项目,有关部门从接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善有关手续,不能办理的应说明理由。
  (四)不属于本县审批权限的项目,有关部门在接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转报,并跟踪催办。
  第八条 外来投资者应享受优惠政策,由县经济合作局根据本《规定》督促相关部门落实。

第三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外来投资企业所得税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6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县财政全额返还。
  (二)投资兴办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及绿色产业、旅游开发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10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说由县财政全额返还。
  (三)投资兴办农业、林业、牧业、环境保护工程、生态示范工程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除享受(一)、(二)项税收优惠外,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还可以在以后10年内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 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由同级财政退还其财政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企业所得税40%的税款;如将其分得的利润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高新技术型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投资开发非耕地资源、兴办农业开发项目的,从项目见效当年起,5年内企业缴纳的农业特产税由县财政全额返还。
  第十一条 凡来我县投资新建30万吨以上煤矿和收购现有煤矿投资技革后新增生产能力一倍以上,并且产量达到30万吨以上规模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
  (一)企业所得税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第一年、第二年全征全返,第三年至第五年返还比例一年一定。
  (二)维简费按2.5元/吨的标准收取,其余由企业自提自用。
  第十二条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按《〈贵州省引进外资工作的若干规定〉》办理。

第四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外来投资用地由县政府统一征用,创办生产经营项目用地采取出让方式获得;从事公益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可实行划拨使用,但不得抵押、转让。
  第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免收地价评估费、地籍调查登记费、土地勘测设计费;土地使用的出让金,按出让金总额给予30%的优惠。
  第十五条 收购县内国有企业全部产权的,按基准地价的50%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十六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县从事能源、交通、水利、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兴办出口创汇、高新技术企业及高附加值产品加工的、减半收取土地使用费。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外来投资企业优先纳入我县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计划,在建设定点、征地、拆迁、运输、用电、用水、能源、原材料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八条 凡投资、捐资兴建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公共福利设施或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碑碣、著作、命名昭示其功绩,可授予外来投资者“习水县荣誉公民”称号。
  第十九条 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建设项目以及我县鼓励开发的产业,除按前述有关条款享受优惠政策外,还可进行单项洽谈,商定更加优惠
的条件。
  第二十条 外来投资者及其配偶、子女、亲属要求在本县城镇所在地固定居住的,优先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第二十一条 凡引进资金100万以上,引进先进技术及先进设备的中介人,按实际到位资金额度给予奖励。
  (一)引进无偿捐赠的按总金额的5%奖励。
  (二)引进无息资金使用年限在三年以下的奖励2%,使用年限在三年到五年的奖励3%,使用年限在五年以上的奖励4%。
  (三)引进资金、先进设备(根据设备的新旧程度折合人民币)兴办开发性企业的,按到位资金的2%奖励。
  (四)大专院校、专家、科技人员自带高新技术项目的,投产后按纯利润的2%连续奖励5年。
以上奖励均由受益方出资承担。
  第二十二条 获奖的中介人,应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奖励申请表,由受益单位和主管部门认证签字,同时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经县财政局、县经济合作局审核后兑现。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习水县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外来投资者反映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切实保护外来投资者的权益。
  第二十四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一卡一式”收费制度,即凡国家规定应缴纳的费用均填在卡上,凡卡上没有设定的收费项目,企业可以拒付。
县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制定收费卡,由“习水县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监督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故意刁难、干扰、破坏外来投资者建设、生产、经营的,由有关部门从严查处。
  第二十六条 外来投资企业每季度向县经济合作局如实报送有关需要统计上报的数据资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习水县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上级政府新出台的优惠政策比本规定优惠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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