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煤炭工业管理局
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和雨季三防工作的紧急
通 知
各镇(乡、区)煤管站: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五一”黄金周及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通知》黔府办发电[ 2006 ] 74 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五一”黄金周及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市府明电[ 82 ]号精神,为加强全县煤炭矿山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和雨季三防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全县乡镇煤矿实际,现将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及雨季三防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加强乡镇煤矿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和雨季三防工作的领导是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地质灾害防治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提高对地质灾害特殊性和危险性的认识,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和雨季“三防”工作纳入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机构。
为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和雨季三防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和雨季三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县煤炭矿山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和雨季三防工作。
各镇(乡、区)煤管站要成立以煤管站长为组长的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和雨季“三防”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煤炭矿山的汛期地质灾害和雨季“三防”防治工作,对本辖区的地灾防治工作和“三防”工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各煤矿企业要迅速成立以煤矿业主为组长的地质灾害防治和“三防”工作领导小组,并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于 5 月 2 日前报煤管站。同时各煤矿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认真编制切实可行的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和“三防”工作预案于 5 月 2 日前报煤管站备案,备足地灾防治和“三防”工作专项经费,作好防洪物资的储备,保证潜在的地灾得到及时的调查、勘查、治理和避让,一旦发生地质灾害,在煤管站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立即采取紧急防灾和应急治理措施,并及时准确地上报灾情,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二、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险情隐患的巡查和排查
各镇(乡、区)煤管站要加强对本辖区煤炭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对矿山开采导致的地灾要组织该煤矿企业进行治理;对煤炭矿山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煤矿企业要制定整改方案,及时治理排除;汛期坚持 24 小时值班制,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控监测,各煤矿企业要将汛期 24 小时值班表报煤管站,对危险性大,确实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在短时间内又不能治理排除的,煤矿企业要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防止灾害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煤矿企业的“三防”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没有安装防雷设施的必须安装,并作好防洪物资的储备和排洪设备的检修。
三、加强矿区内地表和井下水的排洪防洪设施建设工作,推行先进采煤方法,有效预防灾害的发生
汛期排洪防洪是煤矿企业必须重视的重大问题,要求各煤矿企业加强矿区内地表积水冲刷区域的排洪防洪及设施建设工作,认真进行矿区内地下水源的查找和治理,确保汛期不受洪灾的影响。在开采过程中必须做到:严格按规定留设隔水保安煤柱,按规定配齐探放水设备,对井下积水密闭进行全面检查、加固,保持反水孔的完好和畅通,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方针,有效防治矿井水灾事故的发生。
在地灾险情隐患的排查过程中,除搞好矿区地表和井下水源的排洪实施建设外,还要对自身矿区内地表的民房、公共设施、河流、水渠等建设物进行认真实测,填绘在井上下对照图上,精确计算地表各项设施在井下保安煤柱范围内,以及便于在采掘过程中有效地留设保护煤柱,最大限度地保证矿区地表建筑物和公共设施不受采动影响。
四、坚持地质灾害“谁诱发谁治理”,地质环境“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各镇(乡、区)煤管站对辖区内煤炭矿山要立即开展一次全面调查,全面掌握地质灾害的准确情况,对因煤矿企业的采掘等诱发的地质灾害,必须立即停止采掘活动,同时责令业主出资负责对地质灾害进行监测,协调好受灾群众灾害损失赔偿和搬迁工作。
五、坚持层层落实责任制
各煤矿企业要在镇(乡、区)煤管站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机构,保障经费投入使用,全面开展汛期地灾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凡因工作措施不力,责任制不到位,甚至人为因素发生地质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要依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同时,各站要将双突矿井管理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在“五一”期间严格按有关“双突”矿井管理规定和要求对辖区内的双突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特此通知
习水县煤炭工业管理局
二 00 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